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专门谈到:“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 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 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么,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 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 应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改变,资本主义的分配 关系也得不到根本的改变,后者会不断地被前者“生产”出来。“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 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 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 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形式,而每一种分 配形式,都会随着它由以产生而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的消失而消失。” 这就表明,分配方式同生产方式一样,都是历史的、可变的;随着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 分配方式也会相应地采取新的样态。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 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 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 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 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重点剖析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 本所有权获得利息和利润,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然而,利息、利润和地租都是工人 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空想社会主义者由此认为,资本家和地主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 值,这是一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分配。正由于此,资本主义社会必须设法实行一种正义公平的分配。 殊不知,这种看法恰恰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着力批判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要想改变这种分配方 式,只有通过变革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实现。